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常见问题
导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此外,根据该《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是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之一。
1、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核发条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此外,根据该《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是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之一。
2、如果没有环评文件,是否可以申领排污许可证呢?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2017年11月6日之前已经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即“未批投产”)的情况下,只要排污单位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核发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会记录存在的问题,并规定改正内容和改正期限(改正期限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3、环评审批文件是否可以不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呢?
针对“未批投产”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根据该答复意见,对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即“未批先建”),且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即“未验投产”),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罚。对于“未批先建”行为,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中规定,如果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环保部门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另外,该意见还明确指出,对于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一直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即使已超过“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仍应受到惩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六十一条也规定了针对“未批投产”行为的惩处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4、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是什么?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按照法定程序获得环评审批文件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将采取一系列惩处措施。具体而言,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程度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金额,罚款数额在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至5%之间,并可要求恢复原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外,如果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则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备案,并处以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能如期建成、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并且建设项目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在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如果该问题在限期内未得到改正,将面临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还将面临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将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如有必要,还会采取关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