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如何处罚

来源: 阅读量:192 发表时间:2022-07-20 09:51:19 标签:污水检测深圳污水检测工厂污水检测

导读

目前,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之中规定的部分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远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造成达标污水仍污染环境的尴尬局面。因此,如何惩罚那些未能达到污水检测综合排放标准的人?  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能与环境需求无缝衔接。虽然污水达标,但仍会污染环境。应尽快促进排放标准与环境需求间的无...

  目前,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之中规定的部分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远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造成达标污水仍污染环境的尴尬局面。因此,如何惩罚那些未能达到污水检测综合排放标准的人?

  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能与环境需求无缝衔接。虽然污水达标,但仍会污染环境。应尽快促进排放标准与环境需求间的无缝连接。那么,如何惩罚那些未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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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处罚:

  自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超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县级超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权限之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整顿。限期治疗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完成治理任务的,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二.限期治理适用范围: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治理:

  1.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2.排放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总量削减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目标(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况】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标准或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限期处理不适用:

  1.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竣工、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4.非法采用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工艺,国家强制淘汰,情节严重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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